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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办理完整文档

文档版本 V1.1编制日期 2026-09-16新增软件变更判定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办理完整文档

重要澄清:2020 征求意见稿拟设置 CPA 证书 5 年有效期,但该条款未纳入正式 68 号令;现行 CPA 型式批准证书长期有效;仅要求企业自停止生产型号之日起样机、技术资料保存不少于 5 年。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完整办理流程(国产计量器具)
  3. 费用明细
  4. 办理周期(法定时限 + 实际项目周期)
  5.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6. 关键技术试验说明(软件评估 / EMC 电磁兼容 / 长期稳定性)
  7. 证书变更与使用规则(含硬件、软件变更判定)
  8. 关键节点法定时限对照表
  9. 风险点及重要注意事项
  10. 征求意见稿原文以及正式法规差异说明

1 适用范围


2 完整办理流程(国产计量器具)

阶段一:企业前期准备(企业自主完成)

阶段二:行政线上申请受理

阶段三:型式评价(技术检测环节,项目主要耗时环节)

阶段四:行政审查发证

整体链路:企业准备资料样机 → 省局受理并委托技术机构 → 技术机构资料审核 + 样机型式评价试验 → 省局审核型式评价报告 → 颁发 CPA 证书


3 费用明细

行政受理、发证环节无政府官费;全部成本来自型式评价检测费以及企业自身样机、预测试等内部成本。

项目费用说明
行政许可(受理、发证)0 元政府免费行政许可,无证书工本费
型式评价检测费(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简单衡器(无 EMC、无复杂软件)数千元—
型式评价检测费——带 EMC + 法制软件评估20000-100000 元以上EMC 暗室测试成本较高;复测会额外收费
型式评价检测费——含长期稳定性试验额外增加试验费用—
企业自有成本视情况样机物料、寄样、内部预测试、技术文档编制不属于官方收费,企业自行承担

4 办理周期(法定时限 + 实际项目周期)

法定明文时限(依据 68 号令)

现实项目总周期(不含企业前期研发准备时间)


5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6 关键技术试验说明

6.1 软件评估(智能计量器具强制项目)

6.2 EMC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分为抗扰度 EMS、电磁发射 EMI 两部分,计量器具对 EMS 抗扰度要求远高于普通家电。

EMS 抗扰度(考核重点):设备遭受静电、脉冲群、浪涌、手机射频、电网电压波动干扰时,设备不能死机,计量误差仍然控制在允许范围,不能跳数、虚增测量数值。

主要测试项:ESD 静电放电、EFT 电快速脉冲群、Surge 浪涌、射频辐射抗扰、射频传导抗扰、电压暂降 / 中断。

EMI 电磁发射:设备自身工作向外不得产生超标电磁噪声,不能干扰周边其他设备。

风险提示:射频辐射抗扰是衡器、智能仪表最高发不合格项。

6.3 长期稳定性(耐久性试验)

仅型式评价大纲明确要求的产品才开展;样机长时间连续通电运行数十天,模拟设备常年老化工况,考核长期使用后计量精度不会发生明显漂移。


7 证书变更与使用规则(更新扩充版)

CPA 按型号发证,一个型号对应一张证书;系列多规格产品,依据型式评价大纲判断是否支持系列覆盖。

7.1 重大变更——必须重新申请 CPA 型式批准

发生下述任意一类,视为改变原批准型式,必须重新开展型式评价并取得新 CPA 证书,不允许直接 OTA 升级用于量产设备。

7.1.1 硬件类重大变更

硬件结构改动、关键计量元器件更换;MCU、计量 AD 采样电路等计量相关硬件变更。

7.1.2 软件类重大变更(依据 JJF 1182-2021《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总局 68 号令第十七条)

只要改动法制计量软件部分(直接影响测量结果、计量运算、防作弊、计量数据存储),属于重大变更:

重点:OTA 固件升级严禁更新法制计量软件分区;若产品具备 OTA 功能,型式评价阶段就要完整评估 OTA 安全机制,法制段必须锁死不可远程更新。

7.2 次要变更——不需要重新申请 CPA(仅限非法制部分)

前提:完全不改动法制计量代码、算法、校验和、法制软件版本号;企业内部完整归档全部变更记录,监管抽查可提供证据。

7.3 变更管控企业内部实务流程

7.4 其他变更规则

7.5 违规法律后果

制造、销售与型式批准型式不一致的计量器具,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68 号令)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8 关键节点法定时限对照表

关键业务节点法定时限重要备注
省局材料补正告知5 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项
受理通过后委托技术机构5 个工作日—
企业递交技术资料收到通知 5 个工作日逾期直接终止本次许可
技术机构技术资料审查10 个工作日—
企业提交测试样机收到通知 10 个工作日逾期直接终止本次许可
型式评价样机测试上限:收到样机起 3 个月整改时间不计入,可申请延期
省局审核报告发证10 个工作日—

9 风险点及重要注意事项


10 征求意见稿原文以及正式法规差异说明

下面为总局官网公开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原文(2020-10-16),此为草案文本,其中 5 年有效期条款未落地执行,仅供内部备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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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0-10-16 08:18 阅读次数:53【文件下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型式批准许可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型式批准管理目录调整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原有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了调整,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因此需要对《办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进一步规范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需要。《办法》对型式批准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要求,伴随进一步深化改革,结合多年实践,发现型式批准这一行政许可仅是设定许可,颁发许可证书,许可证书尚未设定有效期,既没有对相关制造企业起到约束作用,也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的难度、风险,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2016 年 10 月,启动型式批准制度实施调研工作,通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有关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企业、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计量技术机构等单位进行调研,期间共收到 436 份反馈问卷。调研内容涉及对标国际通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现行制度运行成效以及发现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2017 年,在上海召开全国法制计量委员会型式批准工作组会议,对华东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提交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修订初稿进行评审,并对型式批准制度改革进行了研讨,提出对《办法》的修订思路要求。

2018 年,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取消制造许可后计量器具管理方式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办法》进行修改。

2019 年,结合机构改革后对型式批准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4 月,计量司征求全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处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9 月,征求局内各司局,各省局,国家计量院,计量学会、计量协会的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办法》适用计量器具范围。将第三条明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二)增设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规定。新增第十六条"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 5 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型式批准证书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同时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增加一款"申请单位应对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5 年"对申请单位提出保存样机的要求。修改后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申请单位对样机、技术资料等需要保存 5 年,同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 5 年相一致,可对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支持。

(三)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取消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评大纲实施型评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正式法规差异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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