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办理完整文档
- 文档版本:V1.1(已新增软件变更判定)
- 编制日期:2026-09-16
- 法规依据: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2023-06-01 施行,正式生效文本)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0-10-16,仅草案,证书 5 年有效期条款未正式落地)
-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 JJF 1182-2021《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
重要澄清:2020 征求意见稿拟设置 CPA 证书 5 年有效期,但该条款未纳入正式 68 号令;现行 CPA 型式批准证书长期有效;仅要求企业自停止生产型号之日起样机、技术资料保存不少于 5 年。
目录
- 适用范围
- 完整办理流程(国产计量器具)
- 费用明细
- 办理周期(法定时限 + 实际项目周期)
-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 关键技术试验说明(软件评估 / EMC 电磁兼容 / 长期稳定性)
- 证书变更与使用规则(含硬件、软件变更判定)
- 关键节点法定时限对照表
- 风险点及重要注意事项
- 征求意见稿原文以及正式法规差异说明
1 适用范围
- 本办理指南仅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监管方式标注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在目录内,无需办理 CPA 型式批准。
- 国产计量器具: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
- 进口计量器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
- CPA 属于型号许可,一型号对应一张证书;证书长期有效;当硬件结构、关键元器件、计量算法、法制软件发生重大变更时,需要重新申请型式批准;仅外观颜色、装饰等非计量性能改动无需重新申请。
2 完整办理流程(国产计量器具)
阶段一:企业前期准备(企业自主完成)
- 核对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型式批准的目录范围;
- 编制全套技术文件: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关键零部件清单、产品说明书;
- 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要求准备测试样机,完成企业内部预测试;
- 带嵌入式软件产品:落实法制计量软件防篡改设计,准备软件版本、校验和读取操作说明文档;
- 产品包含 EMC、长期稳定性试验项目,建议送测前开展内部摸底预测试,降低复测返工风险。
阶段二:行政线上申请受理
- 在对应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型式批准全套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 5 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项;
- 材料审查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企业。
阶段三:型式评价(技术检测环节,项目主要耗时环节)
- 技术机构收到委托后 5 个工作日通知企业递交全套技术资料;企业须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逾期本次许可终止;
- 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资料审查,审查时限 10 个工作日,资料不合格要求企业限期补正;
- 资料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寄送样机;企业须 10 个工作日内递交样机,逾期本次许可终止;
- 技术机构严格依据国家型式评价大纲 / JJF 规范开展全套试验:计量性能、环境试验、EMC 电磁兼容、法制软件评估、长期稳定性(大纲有要求才执行);
- 样机全部项目测试合格,出具正式《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管局;
- 样机测试不合格:企业开展硬件或软件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法定型式评价 3 个月时限,整改后复测会额外消耗周期并产生复测检测费用。
阶段四:行政审查发证
- 省局收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
- 审查合格: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分配 CPA 编号,产品铭牌、说明书可印制 CPA 标志;
- 审查不合格: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载明不予许可理由。
整体链路:企业准备资料样机 → 省局受理并委托技术机构 → 技术机构资料审核 + 样机型式评价试验 → 省局审核型式评价报告 → 颁发 CPA 证书
3 费用明细
行政受理、发证环节无政府官费;全部成本来自型式评价检测费以及企业自身样机、预测试等内部成本。
| 项目 | 费用 | 说明 |
|---|---|---|
| 行政许可(受理、发证) | 0 元 | 政府免费行政许可,无证书工本费 |
| 型式评价检测费(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简单衡器(无 EMC、无复杂软件) | 数千元 | — |
| 型式评价检测费——带 EMC + 法制软件评估 | 20000-100000 元以上 | EMC 暗室测试成本较高;复测会额外收费 |
| 型式评价检测费——含长期稳定性试验 | 额外增加试验费用 | — |
| 企业自有成本 | 视情况 | 样机物料、寄样、内部预测试、技术文档编制不属于官方收费,企业自行承担 |
4 办理周期(法定时限 + 实际项目周期)
法定明文时限(依据 68 号令)
- 省局受理补正告知:5 个工作日
- 受理通过后委托技术机构:5 个工作日
- 企业递交技术资料:收到通知起 5 个工作日(逾期终止)
- 技术机构资料审查:10 个工作日
- 企业递交样机:收到通知起 10 个工作日(逾期终止)
- 型式评价样机测试:自收到样机起法定上限 3 个月,经省局审批可延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 省局收到型式评价报告后行政审查发证:10 个工作日
现实项目总周期(不含企业前期研发准备时间)
- 理想情况:资料齐全,样机一次性全部测试通过:2.5-4 个月拿证
- 样机需要整改复测(高频失败项:EMC 射频抗扰、软件评估):4-6 个月甚至更长
- 证书有效期:长期有效;重大变更必须重新申请 CPA。
5 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样机彩色照片:整机外观、铭牌、接口、关键结构部位
- 产品标准(国标 / 企业标准,标准文本内必须包含完整检验方法)
- 技术图纸:总装配图、电路图、关键零部件图纸及零部件清单
- 使用说明书:需要预留 CPA 编号标注位置,包含法定计量单位相关说明
- 企业内部预试验报告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测试样机(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数量提供)
- 带嵌入式软件产品额外补充:法制软件说明文档、软件版本号、校验和读取操作说明。
6 关键技术试验说明
6.1 软件评估(智能计量器具强制项目)
- 目的:防范计量作弊,保障计量关键参数不可被随意篡改。
- 核心要求:法制计量软件版本可识别、可读取校验和;封印保护之后计量算法、计量参数不能修改;法制相关软件发生重大版本升级需要重新申请 CPA。
6.2 EMC 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分为抗扰度 EMS、电磁发射 EMI 两部分,计量器具对 EMS 抗扰度要求远高于普通家电。
EMS 抗扰度(考核重点):设备遭受静电、脉冲群、浪涌、手机射频、电网电压波动干扰时,设备不能死机,计量误差仍然控制在允许范围,不能跳数、虚增测量数值。
主要测试项:ESD 静电放电、EFT 电快速脉冲群、Surge 浪涌、射频辐射抗扰、射频传导抗扰、电压暂降 / 中断。
EMI 电磁发射:设备自身工作向外不得产生超标电磁噪声,不能干扰周边其他设备。
风险提示:射频辐射抗扰是衡器、智能仪表最高发不合格项。
6.3 长期稳定性(耐久性试验)
仅型式评价大纲明确要求的产品才开展;样机长时间连续通电运行数十天,模拟设备常年老化工况,考核长期使用后计量精度不会发生明显漂移。
7 证书变更与使用规则(更新扩充版)
CPA 按型号发证,一个型号对应一张证书;系列多规格产品,依据型式评价大纲判断是否支持系列覆盖。
7.1 重大变更——必须重新申请 CPA 型式批准
发生下述任意一类,视为改变原批准型式,必须重新开展型式评价并取得新 CPA 证书,不允许直接 OTA 升级用于量产设备。
7.1.1 硬件类重大变更
硬件结构改动、关键计量元器件更换;MCU、计量 AD 采样电路等计量相关硬件变更。
7.1.2 软件类重大变更(依据 JJF 1182-2021《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总局 68 号令第十七条)
只要改动法制计量软件部分(直接影响测量结果、计量运算、防作弊、计量数据存储),属于重大变更:
- 计量算法逻辑修改:称重 / 流量采集算法、滤波、补偿算法、零点跟踪、去皮、量程切换、分度值、累计值运算逻辑修改;即便修复计量相关 BUG,也属于重大变更。
- 防篡改、校验和机制变更:修改计量参数封印保护、软件校验和(Hash)生成、校验逻辑;变更法制版本号读取输出方式,导致无法复现型式评价时的校验结果。
- 计量数据存储逻辑变更:计量原始数据、累计值、检定事件记录的存储结构、读写策略、断电重启数据保存行为改动。
- 软件安全架构变更:法制计量代码与业务代码隔离方式变更;原本不可升级的法制分区改为可远程 OTA 升级;安全启动、完整性校验流程改动。
- 异常工况计量处理逻辑变更:干扰、电压跌落、故障恢复后的计量结果处理、溢出超限判定逻辑变更。
- 计量外设驱动变更:传感器、AD 采样、脉冲采集等直接参与计量采集的驱动程序修改。
重点:OTA 固件升级严禁更新法制计量软件分区;若产品具备 OTA 功能,型式评价阶段就要完整评估 OTA 安全机制,法制段必须锁死不可远程更新。
7.2 次要变更——不需要重新申请 CPA(仅限非法制部分)
前提:完全不改动法制计量代码、算法、校验和、法制软件版本号;企业内部完整归档全部变更记录,监管抽查可提供证据。
- UI 界面、显示文字、菜单提示语修改,不改变分度、量程、计量报警阈值。
- 纯业务功能:报表导出、打印格式、非计量业务报文上报逻辑。
- 非计量外设驱动:显示屏、蜂鸣器、指示灯驱动修改。
- 修复与计量结果完全无关的业务类 BUG。
7.3 变更管控企业内部实务流程
- 每次软件迭代输出《软件变更影响评估报告》,区分:法制部分变更 / 非法制部分变更。
- 判定为重大变更:停止现有版本量产,重新完整走 CPA 型式批准流程。
- 判定为次要变更:留存源代码差异对比、版本说明、评估报告;样机、技术资料自停产起保存不少于 5 年。
- 量产设备必须能够读出型式批准备案的法制软件版本号与校验和,用于市场监管现场一致性核查。
7.4 其他变更规则
- 不需要重新申请 CPA(次要硬件改动):外壳颜色、外观装饰件改动,不改变任何计量性能。
- 获证后批量生产产品必须和型式批准样机保持一致性,市场监管部门会开展一致性抽查。
- 企业自停止该型号生产之日起,样机、全套技术资料保存不少于 5 年。
- CPA 为型号准入许可,不能替代单台产品出厂检定,每台产品仍需执行出厂检定。
- 委托加工场景: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对应 CPA 证书;铭牌同时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名称以及 CPA 批准编号。
7.5 违规法律后果
制造、销售与型式批准型式不一致的计量器具,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68 号令)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8 关键节点法定时限对照表
| 关键业务节点 | 法定时限 | 重要备注 |
|---|---|---|
| 省局材料补正告知 | 5 个工作日 | 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项 |
| 受理通过后委托技术机构 | 5 个工作日 | — |
| 企业递交技术资料 | 收到通知 5 个工作日 | 逾期直接终止本次许可 |
| 技术机构技术资料审查 | 10 个工作日 | — |
| 企业提交测试样机 | 收到通知 10 个工作日 | 逾期直接终止本次许可 |
| 型式评价样机测试 | 上限:收到样机起 3 个月 | 整改时间不计入,可申请延期 |
| 省局审核报告发证 | 10 个工作日 | — |
9 风险点及重要注意事项
- 资料超时风险:收到技术机构通知后,务必按时递交资料、样机;超期会直接终止申请,需要全部流程重新来过。
- EMC 测试风险:射频抗扰为高频失败点;送测前尽量摸底,整改涉及 PCB 布线、电源滤波、接地屏蔽,会拉长周期、增加复测费用。
- 软件评估风险:无法读取软件版本、校验和;计量参数可随意修改,会直接判定软件评估不通过。
- 技术文件风险:企业标准缺少检验方法、图纸清单和样机实物不一致、说明书未预留 CPA 标识位置,会导致资料审查不通过。
- 获证后一致性风险:量产产品与型式批准样机不一致会被市场监管查处。
- 样机消耗:部分试验属于破坏性试验,样机有可能无法原样退回。
10 征求意见稿原文以及正式法规差异说明
下面为总局官网公开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原文(2020-10-16),此为草案文本,其中 5 年有效期条款未落地执行,仅供内部备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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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0-10-16 08:18 阅读次数:53【文件下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型式批准许可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型式批准管理目录调整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原有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了调整,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因此需要对《办法》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进一步规范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需要。《办法》对型式批准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要求,伴随进一步深化改革,结合多年实践,发现型式批准这一行政许可仅是设定许可,颁发许可证书,许可证书尚未设定有效期,既没有对相关制造企业起到约束作用,也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的难度、风险,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2016 年 10 月,启动型式批准制度实施调研工作,通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有关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企业、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计量技术机构等单位进行调研,期间共收到 436 份反馈问卷。调研内容涉及对标国际通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现行制度运行成效以及发现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2017 年,在上海召开全国法制计量委员会型式批准工作组会议,对华东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提交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修订初稿进行评审,并对型式批准制度改革进行了研讨,提出对《办法》的修订思路要求。
2018 年,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应取消制造许可后计量器具管理方式变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办法》进行修改。
2019 年,结合机构改革后对型式批准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4 月,计量司征求全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处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9 月,征求局内各司局,各省局,国家计量院,计量学会、计量协会的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办法》适用计量器具范围。将第三条明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二)增设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规定。新增第十六条"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 5 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型式批准证书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同时在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增加一款"申请单位应对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5 年"对申请单位提出保存样机的要求。修改后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申请单位对样机、技术资料等需要保存 5 年,同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 5 年相一致,可对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支持。
(三)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取消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评大纲实施型评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正式法规差异总结:
- 征求意见稿拟增加:① CPA 证书 5 年有效期;② 证书到期延续申请;
- 正式生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 68 号令,2023-06-01 施行)删除证书 5 年有效期及延续条款;现行证书长期有效,仅要求企业自停产起样机与技术资料保存不少于 5 年。